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市监 处 字〔 2019 〕191124001 号
当事人: 吴桥县梁集镇固磊新型建材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928MA08A65T4Q
住所(住址): 吴桥县梁集镇赵辛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治强
2019年 11月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 接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抄告函,称》,经杨国军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梁集分局贾旭方、张建涛二人承办吴桥县梁集镇固磊新型建材厂生产实心粘土砖,我局遂于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拍摄照片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红色实心粘土砖(规格为240毫米×115毫米×53毫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5】36号)的通知文件:“工商部门负责对列入取缔的实心砖瓦窑企业,要根据有关部门通报,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构成了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吴桥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批准的该企业“拟引进一条60/60双级真空挤出机,年产6000万块尾矿,炉灰、建筑垃圾多孔砖系列生产线一条”,证明立项批准的为生产多孔砖;
证据二:2019年11月24日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抄告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生产产品为粘土砖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1月24日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分析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粘土砖事实“粘土砖概念:粘土砖以粘土(包括页岩、煤矸石等粉料)为主要原料,经泥料处理、成型、干燥和焙烧而成”;
证据四:2019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刘治强的询问笔录一份,具体介绍了该砖厂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
证据五:2019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聘用的生产经理刘国发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情况、价格情况及产量情况;
证据六:2019年11月2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聘用的生产经理刘国发接受调查;
证据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刘国发主体情况;
证据十一:2019年11月26日被委托人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情况;
证据十二:2019年11月26日现场拍摄照片28份,证明当事人在场情况下执法人员提取半成品、成品及原材料存放和生产经营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前的2019年11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吴市监听字(2019)LJ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组织了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国发和刘宪臣代表当事人参加了听证。听证过程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辩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材料为河道清淤泥和建筑垃圾,但未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据。我局办案人员质证:提供的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项目建议书,证明立项批准的为多孔砖而非当事人一直生产的实心砖;提供的吴桥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抄告函及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分析报告证明当事人一直生产的为粘土砖。
听证会后,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2点召开了部门集体讨论会,一致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行为。应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365亚洲唯一官网下载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12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