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市监 食处〔 2020〕0714001号
当事人: 吴桥县桑园镇阿彩水果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928MA08UL7A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彩
2020年7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杜勇、李永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对其下达了7月9日前改正的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9日再次对吴桥县桑园镇阿彩水果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第三十条规定,建议立案调查。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进行立案。
吴桥县桑园镇阿彩水果坊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 ,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7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7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吴桥县桑园镇阿彩水果坊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
3.2020年7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吴桥县桑园镇阿彩水果坊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的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食[2020]0714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吴桥县桑园镇阿彩水果坊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 ,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三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桥县中国银行(账户:吴桥县财政局基金管理,账号:101665702474)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365亚洲唯一官网下载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 月1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