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市监 处 〔2019 〕 0620001号
当事人: 吴桥县铁城镇城关道班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928735628210H
住所(住址): 吴桥县铁城镇城区桑宁公路北侧
经营范围:汽油 柴油 润滑油零售(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5月10日,生态环保部对当事人经销的0号柴油进行了抽检,2019年6月20日市局通知我局当事人经销的
0#柴油为不合格商品。同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吴桥县铁城镇城关道班加油站进行调查,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油罐内存4.88吨0#柴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对当事人0#该批次柴油的加油机一台、加油枪一个、0号油罐一个、油罐内存0#柴油予以封存。
2019年5月10日,生态环保部对当事人经销的0#柴油进行了抽检,2019年6月20日,我局接市局通知,当事人经销的该批次0#柴油为不合格商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LG19-10021-010号检验报告:该送检样品按照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测,硫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构成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商品行为。当事人于7月2日向我局复检申请,又于7月13日放弃复检。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5日从山东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0#柴油10吨,每吨进价5960元,金额59600元,进行销售。售价每吨6230元,已售出5.12吨,剩余4.88吨,获利1382.4元。 当事人购进10吨0#柴油有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自检报告,当事人进货渠道正规,没有主观故意性。 2019年3月15日后当事人未再购进0#柴油。6月25日当事人提供我局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台帐显示4#油油机库存油量0.624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加油站液位仪显示4#加油机的油罐油位为575.6mm,换算扣剩余柴油4.88吨。销售台账与剩余数量不符。我局2019年7月15日向国家税务局吴桥县税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同日,国家税务局吴桥县税务局回复我局:当事人税控装置不再使用,税务局已不再做硬性要求。2019年6月25日我局向吴桥县发展改革(商务局)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我局调查该成品油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真实情况。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4日,吴桥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回复我局该加油站处理情况为: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如实填写成品油进销存台账。并对其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另一本成品油进销存台帐,并称6月25日提供的台帐为虚假台帐。2019年7月30日,我局再次向吴桥县发展改革(商务局)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局回复我局电话称:7月24日的回复已说明情况,不再调查。2019年8月9日我局向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追溯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 ,证明 当事人经销不合格砦油,剩余4.88吨的事实。
2. 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柴油,获利1382.4元的事实。
3. 我局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门市照片10张 ,证明 该加油站的加油机1台、加油枪1个、0#柴油罐1个、油罐内存0#柴油4.88吨位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成品油进销台帐2份(计14页)。证明当事人成品油销售柴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成品油主体资格的事实。
6. 当事人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7、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LG19-10021.010 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0#柴油为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8、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柴油的数量事实。
9、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车用柴油( VI)报告单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柴油时无故意性的事实。
10、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富海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进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11、生态环境部现场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页),证明生态环境部对当事人经销的0#柴油进行抽检及对徐玉堂进行询问的事实。
12、徐玉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代理人的资格。
13、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柴油液位仪照片两张,证明库存柴油的数量。
14.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请 表4份(8页),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
15.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分,证明吴桥县铁城镇城关道班加油站未使用税控装制的事实。
16.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附表一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检测机构的合法资格。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吴市监听告字[2019]SC005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销不合格0#柴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太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的规定。已构成了经销不合格商品行为。
当事人涉嫌经销不合格柴油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专业法优予普通法,本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销不合格柴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的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柴油4.88吨;2、没收违法所得1382.4元;3、罚款182947.2 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缴清上述款项(帐户:吴桥县财政局基金管理 帐号:10048022709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365亚洲唯一官网下载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 八月十六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