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市监处字〔2020〕 0316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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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928MA08P7173A
2020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使用的三台叉车未经检验使用。经报请杨国军副局长批准立案后,指派执法局苏文、张召勇、徐恒军三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的三台叉车未经检验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 《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证明案件来源及我局办案程序的合法启动;
2. 2020年3月16日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
3、2020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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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叉车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陈述书一份,以证明当事人使用叉车的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以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进行检验。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0年5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吴市监听字〔2020〕ZF0316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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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建议停止使用三台未经检验的叉车并作出处以30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吴桥县建设银行,地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账号:130016975080500011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亚洲唯一官网下载或者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5 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